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保险合同准则(CAS25)、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资产减值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披露示例。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常见会计事项主要包括: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重大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例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通常表明投资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在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资产减值的判断框架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一)《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 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有关规定,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时,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本问题中,被投资单位乙公司股价在2×22年出现明显下跌且在2×22年末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表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等有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得出。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部分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二十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十一)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减值情况。 (十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披露转换的理由、审批程序,以及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三)分类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期末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原因。 公司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分类披露租出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十四)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和工程资金来源。其中工程资金来源应区分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 分项列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六)分类列示油气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七)分类列示使用权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十八)分类列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原因。 (十九)分项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上述长期资产本期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披露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方式、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披露预测期的年限、预测期及稳定期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前述信息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减值测试采用信息与当年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披露差异原因。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九)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三)四部委年报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 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1.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2.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 关于减值的判断和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判断资产减值迹象或认定减值金额时,应以相关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依据,而不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影响。例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方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投资方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未恰当计提短期出租资产的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或者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对于出租资产,出租人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确定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将产能落后的闲置机器设备对外短期出租(不可撤销的租赁期远小于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并以此为由认为该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本年度租赁合同到期后,上市公司因未能继续出租而对该资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综合不可撤销租赁期、租赁合同到期后资产继续出租的可能性、续租租金以及资产闲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判断出租资产的减值迹象,恰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未正确对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列报。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准则规定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以前年度将相关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报告期公司进行战略调整,暂缓相关研究开发项目,因而将开发支出累计发生余额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判断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若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上市公司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恰当计提减值损失,而非转入管理费用。 《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其他非金融资产减值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检查,结合内外部信息综合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应当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持有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是个别上市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业务早已处于停产滞销状态,但以前年度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决定关闭并退出该业务,对相关存货、生产设备及专利权等进行变卖,将处置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业务停产滞销表明相关资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损失跨期确认。二是个别上市公司持有部分商品房、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所在楼盘已长时间处于停工、业主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后续事宜状态,且房产开发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已出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情形,上市公司仍未根据房产所处状态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三是个别上市公司的在建工程由于资金短缺未能投产,项目建设主体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但仍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专用设备闲置、在建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或投资的联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业务等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承诺存在较大落差,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对商誉或相关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没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关注下列情形下的资产减值迹象并进行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所处行业产能过剩或快速技术进步、市场竞争激烈;在建工程项目由于工艺、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等原因长时间暂停或暂缓建设;频繁策划跨行业重组注入新业务,现有重资产特征业务连续亏损;资产位于地域风险显著(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的国家或地区等等,可能存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重大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年报分析中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可收回金额,但是没有披露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关键假设(如收入增长率、利润率等)及其依据、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无法判断其减值测试的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计提与披露:年报分析中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因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经营性长期资产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大额或全额减值准备,但相关的在建工程并未计提减值也未披露原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的规定,可能存在减值计提和披露不充分的情况。 三、年报分析: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披露示例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 中兴通讯(000063.SZ)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情况 由于衡阳网信置业有限公司出现了减值迹象,对其进行了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 单位:千元 示例2 上港集团(600018.SH) 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情况: 本集团之子公司瑞祥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6栋人才公寓原作为集团内部租赁房,由瑞祥公司于2020年及2023年分别将在建的4栋及2栋人才公寓申请转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瑞祥公司于以前年度基于市场租金价格并考虑一定折扣率后判断不存在减值迹象。该等保障性租赁住房于2023年度完工,瑞祥公司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于2023年11月完成了4栋人才公寓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租赁价格备案并按照备案价格开始对外租赁,另外2栋尚未完成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租赁价格备案。由于2023年度市场租金价格下降,保障性租赁住房备案的租赁价格较低,于2023年12月31日,管理层判断该等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减值迹象并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了减值评估,经比较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后,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基于评估结果,瑞祥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对该等保障性租赁住房计提了577,855,000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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