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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2024年需关注的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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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2021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也正式区分为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与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2024年,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两项新准则,完成了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以及年度改进工作,并发布了《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财务报表中的气候和其他不确定性》、《权益法会计》、《准备——针对性改进》等多项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根据应循程序,IASB完成了对金融工具减值部分和收入的实施后审议工作。ISSB在2023年6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之后,2024年启动了“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和“人力资本”两个项目。本文对编制2024年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时需关注的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提供了概括性汇总,以帮助读者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已发布且于2024年度生效的修订

  

  上述于2024年度生效的修订内容将影响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修订)》

  主要内容

  该修订要求企业应当采用一般租赁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对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具体而言,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以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动后租赁付款额”时,不得确认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且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卖方兼承租人仍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该修订未规定卖方兼承租人计量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的具体方法,仅在IFRS 16所附的示例部分微调了“示例24——具有固定租赁付款额和优于市场条款的售后租回交易”相关内容,新增了“示例25——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关于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新增的示例25对“租赁付款额”提供了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根据在租赁期开始日预计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付款额”,二是以租赁期内等额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付款额”。

  影响

  该修订填补了售后租回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方式这一空白。如果企业已达成或可能达成售后租回交易,且相关租赁付款额包括不取决于某一指数或比率的可变付款额,则该企业可能受上述修订影响。然而,由于实务中售后租回符合IFRS 15作为销售核算的交易较少,该修订预计不会对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趋同情况: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简称解释17号),就“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项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事项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即2023年度)提前执行。

  2、《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流动和非流动分类》(对IAS 1的修订)

  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只有主体在报告期内或之前必须遵守的契约才会影响相应负债的流动或非流动分类,澄清了负债的流动和非流动分类,应基于报告期间的期末存在的权利,不受主体是否将行使其延迟清偿负债权利的预期的影响。主体须在附注中披露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涉及契约的非流动负债可能需要在 12 个月内清偿的风险的信息。

  影响

  该修订仅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列报,并不会对任何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确认的时间产生影响。

  准则趋同情况: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三项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这一事项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

  3、《供应商融资安排(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

  IASB在IAS 7第44G段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界定为: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该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供应商融资安排通常还被称为供应链融资、应付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例如,财务担保,包括用作担保的信用证)或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所欠款项的工具(例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以及对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IAS 7第44H段要求企业应当汇总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以下信息: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延长付款条件和担保提供情况),但是,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安排;

  2)每个报告期期初和期末:

  a.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属于该安排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b.在第a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c.第a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和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例如,发票日后30至40天)。可比应付账款是指与第a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在同一业务范畴或者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企业的应付账款。如果付款到期日的范围较大,企业应当披露有关这些范围的解释性信息或披露其他的范围(例如,分层的范围);

  3)基于2)a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余额的非现金变动的类型和影响。非现金变动的例子包括,企业合并的影响、汇兑差异的影响以及其他不需要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的影响。

  (3)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IFRS 7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关于风险敞口的汇总定量信息,以及非衍生金融负债固有流动性风险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在披露上述流动性风险信息时考虑:已获得或可获得供应商融资安排时,该安排向企业提供延长的付款期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的收款期。

  影响

  该修订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与理解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有用信息。然而,该修订仅明确了相关披露要求,未涉及实务中供应商融资安排还可能涉及的其他会计处理问题,例如:原应付供应商款项是否应当终止确认并重新确认应付融资提供方金融负债、相关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如何列示、现金流量应当如何分类等。

  准则趋同情况: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就“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三项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这一事项不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

  (二)已发布且于2024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

  于2024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由于允许提前采用,也可能会影响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企业需要做好影响分析和提前应对工作。

  

  上述于2024年12月31日以后生效的准则/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缺乏可兑换性(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修订)》

  主要内容

  (1)缺乏可兑换性的定义

  一种货币可以兑换成其他货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包括正常行政延迟),通过某一市场或能够在外汇交易中产生可执行权力和义务的交易机制,可以将该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

  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把握“在计量日”和“为特定目的”两个关键点。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不重大(insignificant)金额的其他货币,那么该货币和其他货币之间就缺乏可兑换性。

  (2)缺乏可兑换性情形下即期汇率的确定

  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当时的经济状况和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外汇交易。

  当存在多个汇率可供选择时,企业应当采用交易或资产、负债的账面余额所反映的未来现金流量在计量日发生时可用来结算的汇率。

  (3)信息披露

  当一种货币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为增强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受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影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理解,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即期汇率的测算过程;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

  影响

  该修订主要应对一种货币可能无法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极少数情形,因此预计不会对我国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修订明确了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日期,即在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到期或资产转移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在结算日(即负债消除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IASB在该修订中还制定了一项会计政策,允许主体当且仅当已启动付款指令并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对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一是没有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的实际能力;二是没有获取因付款指令而用于结算的现金的实际能力;三是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主体若选择采用该会计政策,则应将其适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2)金融资产的分类

  该修订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基本借贷安排。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主体需要分别考虑利息的不同要素。利息的评估应聚焦于主体获得了什么补偿,而非获得了多少补偿。但主体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表明,主体获得了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补偿。合同现金流量在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时,不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二是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果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化(不管现金流量变化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主体可能还需要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化不直接相关,那么当且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合同现金流量与不包含或有特征、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着差异时,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是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当主体接收现金流量的最终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主体需要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现金流量与待分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如何受到其他合同安排(如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或权益工具)的影响。

  四是合同挂钩工具。合同挂钩工具通过瀑布支付结构来安排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次序,产生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的分配不成比例。有些交易可能包含多种债务工具,看似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际上是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现金流量以偿付债权人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债权人持有优先级债务工具,结构化主体的担保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在优先级债务工具无法偿付时,该担保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工具。在这种情形下,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应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非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合同挂钩工具交易中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不在IFRS 9分类要求范围内的金融工具,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相关信息披露

  IASB增加了披露要求,以提高投资者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和具有或有特征(如与ESG挂钩的目标)的金融工具投资的透明度。

  影响

  上述修订中,“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机构最为相关,“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和新增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与所有企业都相关。

  3、《年度改进(第11卷)》

  主要内容

  (1)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的小范围修订

  为了解决IFRS 1第B6段的措辞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不一致而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混淆的问题,IASB将IFRS 1第B6段中的“conditions”一词修订为“qualifying criteria”,以与IFRS 9的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IASB在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中增加了两项索引,分别对应IFRS 9第6.4.1(1)段和第6.4.1(1)至(3)段的内容,以澄清IFRS 1第B5段和第B6段完整体现且不超越IFRS 9的套期会计要求。

  (2)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和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1)对IFRS 7的小范围修订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IFRS 7进行了修订,删除了IFRS 7第27段、第27A段和第27B段的规定,但是未删除第B38段中引用第27A段的内容。

  为解决IFRS 7第B38段引用已删除段落表述的问题,IASB将第B38段中对第27A段的引用予以删除,并替代为对IFRS 13第72段和第73段的引用。同时,将“inputs that were not based on observable market data”的表述替换为“unobservable inputs”,以使IFRS 7第B38段的措辞与IFRS 13第72段的措辞和概念保持一致。

  2)对IFRS 7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实施指南第IG20B段提及了其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而其他段落(如第IG20C段)均没有提及其示例未就IFRS 7的某项规定进行说明。为了明确该实施指南没有必要就IFRS 7中的所有规定进行说明,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段,在引言部分增加一项声明就此事项予以澄清,并对实施指南第IG20B段进行修订,简化了“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的表述。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IFRS 13对IFRS 7第28段进行了修订,以使该段的措辞与IFRS 13保持一致,但是未对实施指南第IG14段进行相应地修订。为了消除IFRS 7第28段和实施指南第IG14段之间的不一致,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4段,以使其措辞与IFRS 7第28段保持一致,同时提高该段示例中文字表述的一致性。

  (3)对IFRS 9的小范围修订

  一些利益相关方建议IASB明确,当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承租人是否应当根据IFRS 9第3.3.3段的规定确认相应的利得或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2.1(2)②段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在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不仅应当适用第3.3.1段的规定,还应当适用第3.3.3段的规定。

  一些利益相关方提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第105段的规定与IFRS 9第5.1.3段的规定不一致。根据IFRS 15第105段规定,企业应当将无条件获得对价的权利单独列示为一项应收账款,但是根据IFRS 9第5.1.3段规定确认的应收账款,其初始计量金额可能与确认为收入的交易价格金额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IFRS 9第5.1.3段进行了修订,将“交易价格(根据IFRS 15的定义)”的表述替换为“适用IFRS 15确定的金额”,并在附录1中删除“交易价格”一词。

  (4)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的小范围修订

  IFRS 10第B73段规定,代表投资方行动的一方被视为实质代理人,且确定其他方是否作为实质代理人行事需要判断,而IFRS 10第B74段规定,当投资方或者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有能力主导某一方代表投资方行动时,该被主导方就是实质代理人。由于第B74段的表述过于结论性,与第B73段中“需要判断”的要求不一致,为此IASB对第B74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更具结论性的表述,并澄清该段仅为举例说明。

  (5)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的小范围修订

  IASB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从未定义过的“成本法”(cost method)的索引,将“the equity or cost method”的表述修改为“the equity method or at cost”。

  影响

  年度改进仅限于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的措辞,纠正相对不重要的预期之外的结果、疏忽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之间的冲突,预计不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4、《依赖自然条件的电力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修订)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指,因生产电力的能源取决于不可控的自然条件(例如天气),而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风险的合同。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包括购买或出售此类电力的合同和涉及此类电力的金融工具。但是企业不能将适用于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有关会计处理类推至其他合同、项目或交易。

  (2)“自用”要求

  该修订明确,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作为IFRS 9第2.6(2)段和第2.6(3)段所述情形之外、适用IFRS 9第2.4段的其他合同,企业应当评估以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是根据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以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的,进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适用“自用”要求。

  此外,企业应当采用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的规定,评估此类合同是否为根据预期使用要求接收电力的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3)套期会计要求

  该修订明确,如果将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允许企业将与套期工具涉及的发电设施预期交付可变电量相一致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可变名义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同时,如果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此类合同的现金流量,以通过上述方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电力交易的发生为条件,则可推定该预期电力交易是极可能发生的。

  (4)披露要求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A段明确,针对符合“(1)适用范围”规定且由于不满足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和第B2.8段规定而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购电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此类合同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业绩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使企业面临交付电量变动及相关风险的合同特征信息、在报告日由此类合同产生的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相关信息、影响企业财务业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等。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B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根据该修订新增“(三)套期会计要求”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合同,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别分别披露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相关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该修订新增IFRS 7第30C段明确,针对符合“(一)适用范围”规定且以采购电力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包括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根据IFRS 9第2.4段和该修订新增应用指南第B2.7段及第B2.8段的规定不在IFRS 9适用范围内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单独的附注中交叉索引已按照上述第30A段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其他附注中披露的涉及此类合同的相关信息。

  (5)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要求

  本部分规定与“(4)披露要求”的规定基本一致。

  影响

  随着未来几年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增加,电力购买协议将越来越多。该修订将有助于提升对这些协议会计处理的一致性。由于是小范围修订,预计该修订主要影响涉及此类合同的企业。

  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IFRS 18)

  主要内容

  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相比,IFRS 18引入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改进利润表结构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没有对利润表的结构作出专门规定,为提供更有用的信息,统一利润表结构,提高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IFRS 18新引入3个收益和费用类别——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即要求企业将利润表中的损益分为经营类、投资类、筹资类、所得税费用类以及终止经营类5类,并要求企业新增列示经营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2个小计项目。

  (2)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

  为提高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指标的含义和用途,IFRS 18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概念,将其界定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信息传播中使用的,用于向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看法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项目。IFRS 18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各项管理层业绩指标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定的最直接可比的总计或小计项目之间的调节过程、各项管理层业绩指标计算方式及其变动说明、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等。

  (3)强化信息汇总和分解

  为进一步提高报表信息决策有用性,IFRS 18制定了报表信息归集的强化指南,明确阐述了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提出了汇总和分解项目的原则、一般要求及特定要求。

  此外,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作出有限修订,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并非是向客户提供融资等的一般企业(通常为非金融企业)将已收利息和股利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已付利息和股利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特定企业(如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收益和费用在利润表的分类确定其利息和股利现金流量的分类,并明确现金流量表间接法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以“经营利润”为唯一起点。IASB还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商誉”行项目。

  影响

  该准则将影响目前使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每个报告主体。利润表中对损益类别的划分,应当在报告主体层面进行。因此,主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

  主要内容

  (1)准则的适用范围

  当且仅当主体在报告期末符合以下条件时,主体可以选择在其合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本准则:一是主体为子公司;二是主体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三是主体的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

  当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主体则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一是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或正处于发行过程中;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资产,并将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2)准则的基本要求

  IFRS 19仅为披露准则,规定了满足上述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允许采用的简化披露要求,要求该类子公司无须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但应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

  IFRS 19允许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或终止采用本准则。主体可以多次采用本准则,例如,主体在以前期间曾采用本准则,在上一期间未采用本准则,当前期间仍然可以选择采用本准则。

  (3)披露要求

  为确保使用者获得重要信息,IASB在简化披露要求时,针对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短期的现金流量、义务、承诺和偶发事件,计量不确定性,金额的分解,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设定了简化原则。基于这些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主要简化了现行企业合并、收入、租赁等38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为确保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未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进行简化。

  影响

  IFRS 19属于一项自愿采用准则,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可以自愿采用这项准则,以简化披露要求,但应继续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三)其他于2024年度完成的项目

  除以上项目外,2024年度IASB还完成了两个实施后审议项目,具体如下: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减值部分实施后审议项目。IASB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了IFRS 9减值部分实施后审议征询意见稿,旨在评估IFRS 9中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效果。2024年7月,IASB发布了该实施后审议项目报告和反馈意见公告,总结了IFRS 9金融工具减值实施后审议项目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相关结论。根据对实施后审议过程中所收集反馈意见的分析,IASB认为IFRS 9金融工具减值要求的执行情况与预期相一致,不需要对金融工具减值要求进行根本性修订。特别是,IASB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金融工具减值要求中的目标或原则的清晰度、适用性无根本性问题;二是金融工具减值要求总体上可以被一致应用,但是在某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澄清并提供应用指南;三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有用信息的收益并未明显低于预期,但是需要就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进行针对性地改进,以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四是财务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要求的执行成本并未明显高于预期。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 15)实施后审议项目。IASB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了IFRS 15实施后审议征询意见稿,旨在评估IFRS 15中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效果。2024年9月30日,IASB发布了该实施后审议项目报告和反馈意见公告,总结了IFRS 15实施后审议项目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相关结论。根据对实施后审议过程中所收集的反馈意见的分析,IASB认为IFRS 15的规定正按预期发挥作用。特别是,IASB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核心目标或原则的清晰度或适用性不存在根本性问题(致命缺陷);二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因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而获得的收益并不显着低于预期;三是运用、审计和执行成本并未显着高于预期。

  (四)IASB目前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修订完成的项目

  为便于读者了解IASB的最新动态,我们整理了IASB目前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尚未修订完成的项目,具体如下:

  

  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已发布且于2024年度生效的准则

  

  上述于2024年度生效的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1、《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

  主要内容

  (1)目标

  IFRS S1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所有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其发展前景的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指导主体如何充分地披露这些信息,以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

  (2)适用范围

  依据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其他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的主体,可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ISDS)。IFRS S1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包括公共部门的经营性主体。如果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主体采用IFRS S1,其可能需要对特定信息项目的描述进行修订。

  (3)概念基础

  IFRS S1包括公允反映、重要性、报告主体、关联信息四项概念基础。

  (4)核心内容

  IFRS S1的核心内容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应当披露能够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有关监控、管理和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流程、控制和程序的信息。

  二是战略。主体应当披露能够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为管理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的信息。

  三是风险管理。主体应当披露能够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如何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以上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被整合并影响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的信息。同时,此类信息有助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主体的整体风险状况和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四是指标和目标。主体应当披露能够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在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业绩,包括主体设定的或法律法规要求主体实现的目标的完成进度。

  (5)一般要求

  IFRS S1对指引来源、披露位置、报告时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判断、不确定性和差错

  IFRS S1对判断、不确定性和差错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判断。主体应当披露信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在披露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过程中做出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二是计量不确定性。主体应当披露信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影响其披露的定量信息的重大不确定性。主体应识别其已披露的具有高度计量不确定性的定量信息,并且针对每一定量信息披露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主体在计量定量数据时所运用的假设、近似值和判断。

  三是差错。除非不可行,主体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告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2、《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主要内容

  (1)目标

  IFRS S2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有关其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以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

  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可合理预期将对主体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的有关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2)适用范围

  IFRS S2适用于:一是主体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包括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以及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二是主体可获得的气候相关机遇。无法合理预期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不包括在IFRS S2范围内。

  (3)核心内容

  1)治理(Governance)

  在治理方面,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监控、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流程、控制和程序。

  为实现这一目标,主体应当披露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个人,以及管理层在监控、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流程、控制和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于治理机构或个人信息,主体应当披露:一是该机构或个人与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相关的职责如何反映在该机构或个人的职责范围、董事会授权、角色描述和其他政策中;二是该机构或个人如何确保拥有或者发展适当的技术和能力,以监督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三是该机构或个人获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四是该机构或个人在监督主体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和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是否考虑对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权衡;五是该机构或个人如何监督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相关目标的制定,并监督目标的实现进度,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关于管理层角色信息,主体应当披露:一是管理层职责是否授权给特定的管理岗位或管理委员会,以及如何监督该管理岗位或管理委员会;二是管理层是否使用控制和程序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如果是,如何将这些控制和程序与其他内部职能相结合。

  2)战略(Strategy)

  在战略方面,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战略。

  为实现这一目标,主体应当披露信息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一是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二是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和预期影响;三是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有关其气候相关转型计划的信息;四是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报告期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对主体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影响;五是主体战略及其商业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气候韧性。此外,准则围绕上述五方面内容,细化了有关披露要求

  3)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在风险管理方面,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

  为实现这一目标,主体应当披露:一是主体用于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主体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如何评估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与上一个报告期相比相关流程是否发生改变等;二是主体用于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气候相关机遇的流程,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机遇;三是主体用于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纳入主体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4)指标与目标(Metrics and Targets)

  在指标与目标方面,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业绩,包括其实现气候相关目标所取得的进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主体应当披露:跨行业指标、行业特定指标和设定的目标。

  影响

  IFRS S1和IFRS S2的发布,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里程碑事件,开启了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发展的新时代。ISSB发布的准则允许公司和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单一全球可持续性披露基线上进行标准化,任何额外的司法管辖区要求都建立在这一全球基线之上。截至2024年12月,已有30个司法管辖区将ISSB发布的准则纳入其法律或监管框架。

  准则趋同情况:

  2024年12月17日,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基本准则》与IFRS 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

  (二)正在进行中的项目

  2024年4月23日,ISSB启动两个新研究项目:一是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项目;二是人力资本项目。这两个研究项目都将针对投资者在评估相关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能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前景时的信息需求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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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19: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结束语
  
  2024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快速发展的一年。IASB方面,在这一年,IFRS 18和IFRS 19两项新准则正式发布,随着新准则的发布,推进其实施与应用将成为IASB下一步的工作任务。此外,《权益法会计》、《准备——针对性改进》等项目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随着IASB加速完成现有准则项目,2024年IASB启动了无形资产、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等项目。ISSB方面,IFRS S1和IFRS S2于2024年生效并予实施,跟踪并研究解决准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成为ISSB的一个工作重点。
  
  以上项目对中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实务可能会有较大影响,因此,一方面建议中国利益相关者及时研究这些准则项目中的新提议可能会带来的实务变化与影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IASB和ISSB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建议相关企业未雨绸缪,提前评估这些新动向或新决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其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并做好与外部投资者等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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